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