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

(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烟尘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