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烟尘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的物质;(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