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