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