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