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