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两湖申请取水的,应当征求两湖管理机构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