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两湖申请取水的,应当征求两湖管理机构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