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两湖流域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