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