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