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和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