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录音、照相、摄(录)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作业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