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高速公路的车辆清障救援工作。车辆清障救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车辆清障救援时,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清障救援车辆实施转移或者对车辆装载物进行卸载、转运的,产生的合理费用和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