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