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