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