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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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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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