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
(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六)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从业单位或者个人;
(七)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