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十五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