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