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