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