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