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百分之一点五,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