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