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者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