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林权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