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