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认定和查处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证据材料和踏勘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受让人、实际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扰。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