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保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