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