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对种质资源收集和鉴定保存、育种基础性研究、品种试验展示和推广、人才培育等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对种业创新园区、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本市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贴息贴费、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业发展。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对种业科技示范应用、产业化项目等进行投资。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激励奖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