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进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种子领军企业,以及具有独特资源、品种、模式的种子特色企业;加强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培育和扶持。鼓励国内外种子企业在本市建立总部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扶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