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