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充分考虑种质资源保护的需要,避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避免对种质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