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本市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掌握本市种质资源的存量、特征特性、应用状况和发展进程。

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通过种质资源普查等方式发现的本市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应当形成目录并公布,促进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