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条有效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种业发展要求,按照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明确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基础研究、深度发掘、保护体系建设、共享与创新利用等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