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