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