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