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等;(三)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五)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