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鼓励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维护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传统建筑、古路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