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一)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