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