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