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