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流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