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