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