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