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