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