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